| 照明灯具 |
产品单元划分细则(照明灯具) CQC/GD.CP02(E21)-2002
|
| |
| |
| 按照《照明电器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申请企业应先将生产的产品归纳分类,划分申请单元后,提出强制性认证申请。 |
1、单元划分的原则 |
|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同一申请单元: |
| a、适用相同的标准; |
| b、使用相同的光源; |
| c、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1); |
| d、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
| e、结构相似; |
| f、同一生产厂生产。 |
| 1.1 适用相同的标准 |
同一申请单元的灯具产品应依据相同的国家标准生产。本次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灯具产品国家标准为:
|
| GB7000.10-1999《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
| 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
| 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
1.2 使用相同的光源 |
同一申请单元的灯具产品应使用相同种类的光源,如:白炽灯、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单端卤钨灯、双端卤钨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高压汞灯等。
|
| 1.3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 |
同一申请单元的灯具产品应使用"同类关键安全零部件","同类"是指同一申请单元中的灯具应使用依据标准一致、按依据标准分类一致的"关键安全零部件",如灯具中使用的电感镇流器、灯座、开关等。
|
| 1.4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
| 同一申请单元的灯具产品按国家标准分类应一致。 |
| 按防触电保护类别可分为:0类、Ⅰ类、Ⅱ类、Ⅲ类; |
| 按外壳防护等级分类:防尘、防固体异物等级可分为2~6级,防水等级可分为0~8级; |
安装方式可按标准分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仅适宜于直接安装在非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且可能被隔热材料盖住的灯具、不能被隔热材料盖住的灯具。
|
安装方式还可以按灯具安装位置分为:吊式、吸顶式、壁式、固定地面式、台式、挂式、夹式、落地式、嵌入天花板式、嵌挂式、嵌入地面式等。
|
| 1.5 结构相似 |
| 同一申请单元的灯具产品结构应相似,可以由如下几个方面来衡量: |
| a、主要特征参数相同,如: ta、tw、tc、T、 、 、电源电参数等; |
| b、外形相似; |
| c、光源、电器部件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向; |
| d、腔体的形状和容积; |
| e、电源连接方式; |
| f、主要材料; |
| g、外壳密封方式; |
| h、是否具有相同的导线固定架和螺纹压盖等构件; |
| I、可调式灯具调节机构; |
| J、其他特征。 |
| 1.6 同一生产厂生产 |
| 同一申请单元的灯具产品必须由同一生产厂在相同的质量保证体系下制造。 |
| 2、单元产品名称命名方法 |
| 2.1 固定式灯具 |
| (XXX光源) (安装形式)灯具系列 (X类、IPXX、有/无 ) |
| 白炽灯荧光灯吊式安装面材料分类 |
| 单端荧光灯吸顶式外壳防护等级 |
| 卤钨灯壁式防触电保护型式 |
| 双端卤钨灯固定地面式等 |
| 高压钠灯 |
| 金属卤化物灯等 |
| 2.2 可移式灯具 |
| (XXX光源)(安装形式)灯具系列(X类、IPXX、有/无 、塑/陶瓷/铁等) |
| 台式外壳 |
| 挂式罩料 |
| 夹式落地式等 |
2.3 嵌入式灯具 |
(XXX光源)(安装形式)灯具系列(X类、IPXX、有/无 、有/无 ) |
| 嵌入天花板 |
| 嵌入壁式 |
| 嵌入地面式 |
| 嵌入式灯具特有的隔热天花板符,有此符号表示灯具顶部可盖隔热层。 |
| 2.4 实例说明: |
| 以固定式灯具为例,划分顺序: |
先注明所使用光源类型,如:白炽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卤钨灯、双端卤钨灯、金属卤化物灯、其他气体放电灯。
|
| 其次说明安装形式,如:吸顶灯、吊灯、壁灯等 |
| 再说明防触电保护类型,如0类、Ⅰ类、Ⅱ类、Ⅲ类。 |
| 再按外壳防护等级说明,即IP数字。 |
| 再说明是否使用 标记,根据安装面材料。 |
实例: |
固定式荧光吸顶灯具系列(0类、IP20、 )表示该系列产品光源为荧光灯,吸顶安装,防触电保护为0类,外壳防护等级为IP20(即为普通灯具),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固定式白炽壁灯系列(I类、IP23)表示该系列产品光源为白炽灯,壁式安装,防触电保护为I类,外壳防护等级为IP23(即为防淋灯具),仅适宜于直接安装在非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
|
| 3、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
| a、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
| b、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的照片; |
| c、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
| d、灯具单元划分表(见附件3); |
| e、营业执照复印件; |
f、其他需要的文件(如有的话,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说明书等,需要时,应提供产品图样和相关的技术文件)。
|
| 4、主检样品的选择原则 |
4.1 在申请单元所有的灯具产品中,由认证机构认证工程师选择一种"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
"有代表性的产品"是指该申请单元所有的灯具中代表最不利元件和外壳的组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
| a、外壳体积相仿,选择功率较大的; |
b、功率相仿,选择外壳体积较小的; |
| c、非普通灯具(有防水防尘功能),选择密封结合面长的; |
| d、壳体材料导热系数小、散热性差的; |
e、结构复杂、零部件多的; |
| f、试验项目多的; |
| g、有异常条件的; |
h、平稳性差的; |
| I、重量重的; |
| J、绝缘材料耐温差的; |
K、选择发热部件(光源、镇流器等)安装位置最不利的,如发热元件上方有绝缘材料和电器元件的,发热元件靠近安装面的,光源向下安装的,光源靠近电器箱的;
|
| l、其他。 |
| 4.2 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结构及性能复杂的可以覆盖简单的,有差异的可以做差异试验。 |
| 5、型式试验的送样要求 |
5.1 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将指定的主检样品和零部件、配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
|
| 5.2 型式检验送样数量: |
| a、固定式灯具2套; |
| b、可移式灯具2套; |
| c、嵌入式灯具2套; |
| 5.3 未单独认证的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需进行随整机试验,送样数量如下: |
| a、螺口灯座送样数量: |
| ①非开关式螺口灯座应送9只; |
| ②开关式螺口灯座应送12只; |
| b、卡口灯座送样数量: |
| ①非开关式卡口灯座应送8只; |
| ②开关式卡口灯座应送11只; |
| c、荧光灯座、启动器座送样数量:9付/只; |
d、荧光灯用启动器送样数量:25只启动器,10只电容器。如为具有时间限止的启动器,送样30只,10只电容器;
|
e、电子触发器送样数量:9只; |
| f、螺纹接线端子送样数量:12只; |
| g、无螺纹接线端子送样数量:24只。 |
| h、各类镇流器送样数量按认证型式试验要求送样; |
| I、其他电器元器件按相关的认证型式试验或标准要求送样。 |
| 5.4 配用非常用光源工作的灯具送样时应提供配套的光源。 |
| 5.5 同一单元产品需做差异试验时,由检验机构根据需要确定选送样品数量。 |
| 5.6 送样时需提供的技术资料: |
| a、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
| b、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
| c、同一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的照片; |
| d、同一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
| e、如有的话,应提供产品说明书; |
f、需要时,应提供产品图样和相关的技术文件; |
| g、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进行随整机试验时需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相关的认证要求提供。 |
6、检验原则 |
| 6.1 主检产品进行整机全项型式检验。 |
| 6.2 整机中使用的关键元器件若未取得安全认证证书,可以整机一起进行型式检验。 |
| 6.3 同一申请单元产品中,结构有明显差异的应做差异检验,报告可附在主报告后面。 |
附件1: |
| 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
| 1、关键元器件清单 |
| 1.1 灯的控制装置(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变压器、启动器、触发器等)。 |
| 1.2 管形荧光灯和其它放电灯用的电容器、无线电干扰抑制电容器。 |
| 1.3 接线端子、电线、插头、耦合器、灯座、热保护装置、开关、保险丝等。 |
2、关键元器件检验依据的标准 |
| |
| |